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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清风伴乡村 廉洁铸人生
日期:2015/9/25 来源:本站 点击数:5329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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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基层的农村干部与农民朝夕相处,既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使命,又承担着带领农民发家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农村干部的职务不高,但是责任不小;拿钱不多,但是管事不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全靠乡镇和农村的基层干部。可以说基层干部是各级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大幅增加,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得到了极大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与此同时,借机牟利发“补贴财”的现象也频频发生,有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惠农补贴资金和土地征用补偿款,有的将惠农补贴资金和土地征用补偿款挪作他用,有的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使大量惠农扶贫资金流入不法分子手中,有的借审批补贴之机,收受索要财物,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中央强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清醒研判形势的基础上,以前所未有坚决态度,前所未有的打击力度,打响了反腐败的战斗。一方面重拳打老虎,重点查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一方面使劲拍苍蝇,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案件。为切实保障中央“三农”政策落实到位,有效遏制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态势,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截至今年5月,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我市2013年以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178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9.4%。今年又部署开展了为其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我市已查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领域  的职务犯罪案件19件36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我们根据省院统一要求,在全市设立了34个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室的职能有两项:一是监督, 主要是对派出所、司法所、法庭 “两所一庭”基层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履职合法性、廉洁性的监督;对村级受委托人员落实“三农”政策的法律监督。二是服务,主要是为辖区内的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自觉。派驻基层检察室设立以来,充分发挥一线窗口职能,共深入辖区开展接访走访活动600余次,化解群众矛盾纠纷190余起;组织开展法制宣传109次,开展警示教育65次12600余人;完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矫正人员档案2108份,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训诫和帮教活动260次;对民生工程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同步预防监督33次,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3份,发现职务犯罪线索6个,协助查办案件16起。检察室的工作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被百姓亲切的称为“身边的检察院”

同志们,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频频发生,很容易引发村民上访、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那么,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有什么特点规律?为什么易发高发?如何有效预防呢?下面,就让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

通过对全国以及我市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规律:

(一)犯罪主体以村“两委”成员为主。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既有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也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还有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但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更高达70%—80%。

目前社会上对村干部职务犯罪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犯罪。对于村干部的主体身份,法律有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哪些事项算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呢?具体包括7项: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规定的七项工作时,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或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就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处罚。那么,如果村干部不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而是管理村委会自治事务时,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或收受索要贿赂,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呢?也不是,这种情况要按照刑法关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有关规定处罚。

某村村委会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时,利用负责测量及指认地界的便利,将本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坡土地3.054亩指认在其父名下并上报,后持其父身份证将该土地补偿款105870元领走。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组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窝案串案现象明显。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内外勾结、上下联动、互贪互惠的“利益小团体”屡见不鲜。有的是村书记、村主任及村委会其他成员集体贪污公款,有的是村干部与财务人员一起策划采用“技巧”来支取钱款或摆平账目,有的县市或乡镇主管干部与村干部合伙作案。如我市查办的一起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案件,涉案人员达21人,其中有主管部门干部2人,乡镇干部2人,6个村的主要负责人和村两委成员17人。事先,主管部门和乡镇干部以及6个村的主要负责人专门召开会议,集体商讨虚报果树数量,套取国家补偿金的事。

(三)贪污侵吞型犯罪突出。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其中贪污犯罪16385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涉案总人数的56.7%。我市共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案70件,占53.8%。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我市曾经查办了某村会计利用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采用收入不记账、伪造假单据的手段先后两次侵吞补偿款10万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什么是贪污罪呢?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也就是说,贪污数额达到5000块钱,就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可以立案。有人可能想:我只要每次贪污不超过5000元,不就可以不受处罚了。这里说的5000元,是一个累计数,而不是一次的数额。济南市检察院曾经查办了这样一起案件:一所中学会计兼出纳张某,在2003年至2005年的3年内,连续多次做案,贪污公款12.5万元。张某犯罪的特点,除去以虚列支出等方式在账目上做手脚外,还有就是频频小额犯罪。3年来,每个月最少都要实施一次,共计44次,但每次的数额不是很大,大多是贪污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 张某之所这样做,除了自认为能把帐做平,别人看不出外,还听说,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每次都不超过这个数,就不会有事。但法律不会按照他的意见办,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四)发案环节比较集中。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登记申报审核、专项款物管理、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其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补贴发放三个环节尤为突出。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环节案件有1493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5%。如2012年我市检察机关在农机补贴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4件24人,其中包括农机管理部门的干部14人。这些人员在组织报名过程中介绍更多的农户到指定经销商处购机;在审核时收受补贴对象贿赂;在先购机后补手续过程中为经销商大开方便之门;在复核抽查时走过场,发现问题查而不究,与生产商、经销商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其中农机系统一位副县级领导干部,利用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10余家农机经销单位提供购置补贴审核便利、补贴资金调剂名额等利益,多次索取收受农机经销单位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45万元。

(五)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互相交织

近几年,随着惠农补贴的增多,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一方面自己贪污国家补贴款,另一方面,收受贿赂后,玩忽职守,滥用手中权力,为个别村干部贪污补贴款提供方便。检察机关在涉农领域共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总人数的16%。

如:在某兽医站站长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中,在申报、发放能繁母猪和后备母牛饲养补贴的过程中,兽医站站长伙同畜牧兽医局主管人员、副站长、兽医站职工和某村党支部书记,先后5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补贴款12万9千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等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该兽医站站长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案人员也并非在一朝一夕之间铸成大错,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价值观扭曲,贪欲膨胀是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在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一些干部忽视了思想道德建设,放松了对法律、纪律的学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认为“有权不用是白痴”、“有钱不拿是傻瓜”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特别是乡镇、农村的基层干部,长期与农业、农民打交道,工作辛苦,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不匹配,与一些高收入行业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贫困村,村干部工资无法保障。面对这样的现实,他们思想发生了褪变,价值观发生了扭曲,一旦出现捞钱的机会,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谋取个人私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查办了一起村干部集体虚报冒领种粮补贴款案件,他们用虚报的钱为村干部发工资。

当然,也有一些人,不缺吃不缺穿,生活富裕,但是他们把金钱看的太重,对物质、金钱有一种本能的占有欲,只要一有机会,就会大肆敛财。上面我们提到的那位农机系统的副县级领导干部,他分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补贴资金调剂名额的分配都得通过他审核,这位负责人就经常在深更半夜给农机供应商打电话,意思是你看我这么晚了还在给你审批,多辛苦啊,而且你上报的审批材料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等等。农机供应商接到电话就明白什么意思了,第二天就去给他送钱送物,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审核。这不仅仅是收受,而是明目张胆地索要。

(二) “侥幸心理”是职务犯罪的共同原因。

在多年的办案中,我们渐渐发现,不论这些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哪个系统工作,在哪个环节犯罪,也无论他们在哪个年龄犯罪,犯罪诱因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心存侥幸。

当前,在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当中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把一些人的侥幸心理描述的非常到位,是这样说的:犯事了未必被发现,发现了未必被立案,立案了未必被查清,查清了未必被起诉,起诉了未必被判刑,判刑了可能是缓刑。这就是典型的侥幸心理。

有一位银行干部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用于炒股和投资房地产,最后赔了,还不上了,就携款潜逃了,最后被检察机关抓捕归案。办案干警问他为什么家里人劝他自首,他不听,反而逃跑,并且直到法庭上才认罪时,他说:这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我一直就没有从心里重视这事,有点小看你们了。我在逃跑前和同伙订了攻守同盟, 统一了口径,把我们觉得有用的材料和证据都销毁了,我感觉事情处理的挺好,你们抓不到我多少事实,就凭剩下的那点证据你们很难判我多少年, 甚至很难给我定罪,所以就一直挺着。到了法庭上展示给我看你们调查的那些证据时我才慌了,我没想到你们能查得那么细,把我的老底都能掀出来,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知道要坏事, 这才想争取立功,要不是看见那些证据我可能还得撑下去。

纵观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行为人无一不觉得自己的行为很隐蔽,没人知道,可到头来,却恰恰是这自认为隐蔽的事情,让他栽了跟头。还是那句老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三)主管部门监管乏力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造成一些干部无视党纪国法,随意造假,虚报冒领,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就那畜牧补贴来说,上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养殖户逐户逐场核实,具体落实到每户,并填写核查登记表,由饲养户签名。核查结束后,要将姓名、数量、补贴资金数张榜公示,接受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乡镇、办事处的畜牧兽医站人员登记完后,连同自己虚报的一同上报,当然虚报部分不张榜公布,应有县市畜牧局有关人员核实,但是由于人员太少,不可能也没有精力逐户核实,只是从统计表上看看有无大的错误,再逐级上报。而财政部门只是依据畜牧部门提供的统计表发放补贴,从形式上监督补贴是否发放到养殖户的一卡通上,无法监督补贴资金的真正使用情况。正如该局一位工作人员所说:对于乡镇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只是从表上核实一下,没法逐户核实,因为人员太少。还有的人认为采取了“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各环节经办人不接触钱,所以认为不会发生截留、贪污、挪用的情况。监督不到位,给经办人员伺机滥用职权、贪污、挪用惠农资金提供了条件。

(四)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知情权难以保障。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村民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导致群众无法监督,多数村民都是在案发后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才知道自己的补贴款被村干部等基层农村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的事实。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

(五)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

 从调查情况看,不少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法治观念淡薄。有些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学法,对违法、违纪和犯罪认识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出了事大不了就是不干了;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借款一样,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挪用公款仅是违反财务制度,没有触犯法律,不会构成犯罪。多数村民认为反正贪污的是国家的钱,又不是我的,对于村务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视态度,有的碍于村干部的面子和权力,在办案人的调查中,配合不积极,甚至有抵触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部分不法村干部的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以上我们结合案例一起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我的宣讲就到这里,下面由我的同事继续为大家进行宣讲。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刚才我的同事为大家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接下来我们共同分析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听一听那些犯罪分子锒铛入狱后的深刻忏悔。

(一)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从大的方面讲,它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论语里记载了这样的一个小故事,屏幕上是论语的原文,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它的意思:(ppt原文,不念了:孔子的学生子贡问孔子,一个国家要想社会安定,政治平稳,需要哪几条?孔子回答说,只有三条:足兵、足食、民信之矣。也就是说,国家机器要强大,要有足够的兵力做保障,要有足够的粮食,让老百姓丰衣足食,老百姓对国家要有信任,子贡接着问,如果要去一条先去哪个?孔子说去兵,子贡又问,如果还要去掉一个呢?孔子想了一下说,去食。接着他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意思是说,没有粮食,无非就是一死啊,但死亡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人民对这个国家失去了信任后,整个国家的崩溃和涣散,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国家面临的缺衣少粮,兵力不足等各种各样的自然危机和社会危机,都不是影响政权稳定的根本因素,而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和认可,才是影响这个国家政权稳定的根本。而腐败,特别是涉农领域的腐败问题,危害的恰恰就是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乡镇办事处和农村基层干部,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如果这些人员贪污腐败,就会使人民群众对党失去信任,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前面我们讲到的村会计贪污10万元土地补偿款和21人共同贪污2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案件,都引起了群众集体上访。对于腐败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我国历代领导人都有着清醒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二)那么从小的方面来看,职务犯罪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最深重,最直接的。匈牙利诗人裴多芬曾经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可见对一个人来讲,自由比什么都珍贵。但若因为职务犯罪而锒铛入狱,那失去的,就是这最珍贵的自由啊。我省一名地级市的副市长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该市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时,李某现身说法为大家做忏悔报告,从网络上的照片看,以前的李某是一个很有风度的中年人,但是,随着一声报告,走进报告大厅的,却是一位身着囚衣,头发苍白,步履蹒跚的老人,他一进门先深深地鞠了一个躬,用颤抖的双手捧着发言稿,做深刻检讨。李某在他的悔过书中这样写道:“当我拿到判决书时,那种失去自由的切肤之痛难以言表。在狱中,我默默地仰望天空,自由是多么的可贵啊!和家人在一起吃顿饭、散散步,去逛逛超市买买菜是多么幸福的事啊,这是在监狱外面的人绝对体会不到的。失去自由的我经常想,假如能有重新选择的机会,不管干什么,哪怕多苦多累,只要是自由的,我都会百倍珍惜,因为那绝对比坐牢好上一万倍。如今所能做的只有面对现实,为了亲人的期盼好好改造,争取早日获得自由,回归社会,重新做一个有用的人。”和家人一起买菜、逛逛超市对我们来说是多么寻常的一件事,但对于李某来说却是奢望。像李某这样的副厅级干部,这样个高官,为了获取一点监狱的量化加分,给自己减一点刑,争取早一点获得自由,竟然当着一批批的参观者,一次次地去忏悔,竟然进门喊报告,见人先鞠躬。一个人,如果是有自由的,谁会这样做呢?人如果失去了自由,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呢?或许我们没有太多的金钱,我们过的只是最普通平常的日子,我们还在为各种各样的生活琐事而烦恼,但至少我们是自由的,我们可以一起和朋友去观春花,赏秋月,可以随时随地的呼吸到新鲜自由的空气,可以每天和家人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幸福呢? 

我们都有亲人都有家庭,家是一个人温馨的港湾、幸福的源泉,每当工作了一天回到家,亲吻着孩子稚嫩的小脸,品尝着亲人端上来的饭菜,浑身的疲惫就会一扫而空,家,不仅是一个人生活上的满足,也是精神上的慰藉,无论我们走到哪里,回首遥望的是家,期待回归的,也是家。我们曾经查办过一名局长受贿的案件。那是一个冬天的早晨,当我们到达这名局长的家里时,他14岁的小女儿还没有起床,然而当小姑娘知道他爸爸要被带走时,急的仅穿着一双塑料拖鞋就跑出了家门,尾随着我们的警车来到了检察院,我们发现孩子的时候,她已经在检察院的门口站了两个多小时了,瘦小的身躯在寒风中瑟瑟的发抖,满脸泪痕,一双小脚冻得通红,那孤苦伶仃的样子和无助的眼神,印在我的脑海里,到现在,都不能忘记。我们把孩子领进办公室,让她暖和一下,小姑娘竟然跪下了,大哭着让我们放她爸爸回家,当时我们在场的几个人都流泪了,但是却没法答应孩子的请求,因为这名局长已经涉嫌犯罪,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我们想通知这名局长的妻子把孩子领回家,然而他的妻子却因为丈夫被查处,血压突然升高,而住进了医院。法律无情人有情啊,作为一名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是我们的天职,然而,我们却不忍心面对犯罪嫌疑人亲人的眼泪,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呀!一个人违法犯罪、锒铛入狱,不仅是对社会的犯罪,也是对自己的犯罪,对家人的犯罪!犯罪的危害不仅指向社会,同时也指向自己及家庭。

违法犯罪,对一个人和家庭来说,付出的成本太高了!我觉得有三个地方大家要去看一看。一是到贫困地区,看看那些辛苦一年赚不到几百块钱的人民是怎么生活的,要时刻记住知足常乐;二是到火化场去看一看,“死去元知万事空”,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也不该去贪;三是到监狱里去看看,你才体会到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更不要去贪,高墙外的世界是多么的精彩和珍贵,只有到此时才能真正诠释“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深刻内涵。

有人说,人这一生啊,重复率最高的一个词就是后悔,然而,这样迟来的后悔,又有什么意义呢。人这一生是否幸福,不在于钱有多少,权有多重,位有多高,而在于,能在广阔湛蓝的天空下,尽情地呼吸自由的空气,在于家庭温馨和美,亲人健康平安。

粗茶淡饭不是亏,平平安安才是福。

四、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既然职务犯罪的危害如此严重,那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呢,我提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会议上强调:“从这两年查出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如何预防呢?总的就是要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在不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对单位来讲,就是要按照《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中央一系列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加强惩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对于职务犯罪来说,我认为首先应强调个人自律的作用。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部环境我们不一定能左右,但自身选择可以把握;还因为制度的完善只是相对而言的,再好的制度也有缺陷和滞后性,只有确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制度的缺陷会得到自觉地弥补。人的因素、行为人的自身素质,在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中要起到决定作用。

因此,管住自己非常关键。我首先要谈的就是一些加强自我约束方面的建议。总的说就是要管住自己,强化自律,防微杜渐,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关于个人应当如何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和防范能力,我建议以下几个途径,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修养

1、法律知识的学习。这是“高压线”,是万万不能触摸的线。法律知识很多,我们应该多学一学和工作相关的、经常走在这条线的边缘、稍不注意就容易过线的法律知识。主要的就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和渎职侵权类犯罪。对这些法律我们掌握它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案标准、处罚规定。只有掌握了,才能遵守它、规避它,做到知法不犯法,确保自身安全。

2、行业法规的学习。各行各业肯定有一些行业法规和具体要求,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这些东西就是我们的行为准则,保证你不去违规违纪、触犯法律。因此,对于行业法规必须经常学习、牢记于心。

3、职业道德的学习。这是基层工作人员应有的底线,也是个人修养所在。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心中时刻装着人民”,对待人民群众要有好态度、好作风、好效率,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这样才能为人民干好事、服好务。

4、加强对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家庭美德修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首要的就是修身、齐家。要经常看一些好的书籍,借以陶冶情操,坚守住道德底线。

(二)要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物质需求,控制欲望拒绝诱惑。

孔子曰:食色,性也。欲望是人的一种本能,荀子也说过:“人生而有欲”。美食美色、好房子好车,人人都喜欢,这是人的天性,谁都改变不了。但是欲望就像一匹骏马,驾驭好了,便能载负我们铸就前程,驾驭不好,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自毁前程。这里就有一个度的问题:有这样几句话概括的比较好:功成名就乃是对持续努力的奖赏,但过度追求便是钻营男欢女爱乃是天地之道,但过度迷恋便是荒淫财宝玉帛能带来舒适的生活,但过度追求便是贪婪人的欲望必须要受到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所以,除了天性,人还是要有理性的,我们必须用理智克制自己的欲望,让我们的欲望和自己的正当收入平衡起来。 

对于怎么拒绝诱惑控制欲望,古人给我们做出了榜样。有这样一则故事:一天,元代大学者许衡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行人都去摘路边的梨吃,惟独许衡不为所动。有人问:“何不摘梨以解渴?”他回答:“不是自己的梨,岂能乱摘!”那人笑其迂腐:“世道这样乱,管他是谁的梨。”许衡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许衡“我心有主”,不为诱惑所动,这是一种准则、一种修养、一种境界。刚才说的建议大家加强学习,其实就是培养自己具备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一种标准,冷静对待诱惑,合理控制欲望。

(三)要有风险意识,不要有侥幸心理。

有些人认为职务犯罪的人很糊涂,算不过来帐,包括政治账、经济账和家庭帐、健康帐等,其实这个账每个人都能算得清,很多人犯罪时不是不知道一旦被查处的危害后果,不是不害怕被查处,而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出来,他们虽然也看到有些人被查了,但是总认为那是人家运气不好,犯罪手段不高明,而自己作案手段高明,不会那么倒霉,所以不会被查,岂不知这种侥幸心里是最害人的,千万不可有。

有一位官员自己说在第一次收受别人的贿赂时非常害怕被查处,他说自己当时“心惊肉跳”,一晚上没睡好,于是第二天给行贿人打电话让其把钱拿回去,但行贿者花言巧语地推托婉拒,然后安慰自己并对天发誓一定会保密。这位官员收了第一笔以后,发现没事,再往后胆子越来越大,一发不可收拾。以致“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无力自拔”。所以说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很难再关上。我们常讲要“慎初”,一定不要轻易开第一次的口子,就是这个道理。

不要过高估计自己的反侦查能力,也不要过低估计纪委、检察院的办案能力,更不要过于相信行贿人信誓旦旦不出卖你的话,他们刚给你发誓说不出卖你,回去可能就在本子上记账,某年某月送给某人多少钱,为检察机关办案留下书面证据。再者,天不容奸,“纸里包不住火”,犯罪行为说不定通过什么方式就会东窗事发,如小偷偷出来的、水淹出来的、情妇举报出来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原贵州省某县政协副主席,为了掩人耳目,他把价值42万的存单藏在了一条细细的腰带里面,够隐蔽了吧,没人知道吧,可是万万没想到,家里被小偷来光顾,连裤子和腰带都被人家拿走了,兜里的现金,被掏了一空,而这条暗藏玄机的腰带,却让这个不识货的小偷随手扔在了路边,两个小学生放学路上捡到了,很自觉地交给了我们的警察叔叔,没想到警察发现了腰带的玄机,从而,导致其贪污受贿案东窗事发。

(四)要有所畏惧,时刻敬畏法纪。

每个人都要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一个人可能在创业时期艰苦奋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遵纪守法,都做得很好,但往往在事业顺利,鲜花掌声多的时候,往往心飘飘然,忘乎所以,慢慢失去警惕性,最容易受到腐蚀,走向另一面。这一点,我们看看清朝名臣曾国藩是怎么做的。清同治元年,曾国藩升任两江总督,朝廷不仅将苏、皖、赣三省让其管制,还将富饶的浙江亦交于其手,可见位高权重,权倾一时。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曾国藩在给两个弟弟的信中,对官运却透着一股深深的畏惧之情,信中说道:日过正午要偏斜,月到圆满要亏缺,曾家眼下正处在日正月圆时刻,时时有走下坡路的可能,应当勤政、廉洁、谨慎从事,推迟这一时刻的到来。身居高位,如履薄冰,曾国藩的畏惧心后透着一股清醒。他这种手握重权而行事内敛,有所畏惧之态,值得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借鉴。一个人不论能力有多大,都不能胆子太大,要有所畏惧,胆子小一点有好处。

特别是不能不把法律当回事,眼里要有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一旦触犯刑事法律就会失去自由,如果数额大了甚至会失去生命法律是最高层面的成文规则,也是各种社会行为最基本的准则。每一位社会成员尤其是公职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务。蔑视法律就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许我们看到现实中有疏漏,但那也许只是暂时的,有些人在退休后好几年了又被查出来了,依然要受到刑罚。就算没有被查处,那种担心害怕,惶惶不可终日的心情将陪伴自己余生,这种日子也不好过。

最后,我想引用被康熙称为天下第一清官的江南总督张伯行的诗句与大家共勉: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得益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我们全体党员干部,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让和谐的清风吹遍农村的每一块土地,用廉洁的信念铸就每一名党员干部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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